让医药信用评价更有正向引导力


时间:2025-06-11   发布人: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健康报


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优化完善。这对于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信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更好地破除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医药采购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2020年建立以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发挥了较好的正向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医保局的统计,截至2024年底,评定失信企业735家,其中“特别严重”失信企业7家、“严重”失信企业40家、“中等”失信企业76家、“一般”失信企业612家。失信企业受到相应程度的失信处置,其中一些企业也通过合理降低虚高价格等措施,进行了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


提高失信成本,强化处置力度,有助于筑牢合规底线。此次对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优化完善,收紧了评价标准,大幅下调导致失信的金额;强化处置力度,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除了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外,还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这显示,此次完善整体突出了“严”的基调,标准更严、措施更严,强化了制度威慑力,有利于提高信用评价效能。


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对守信者正向激励。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同时,也要建立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长期信用良好的医药企业,给予激励政策,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事后信用评价,要与事前普法教育、事中指导纠正相结合。更好发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效能,需要建立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培训制度,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如此,才能让医药企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诚信有价、诚信有感、诚信有益,才能让信用评价更有正向引导力,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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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  发布日期 2025-06-11 1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