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发〔2019〕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根据《“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进一步完善口腔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优化口腔医疗资源区域布局,推动提升区域口腔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口腔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国家口腔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2. 国家口腔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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