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2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十三五”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国卫医发〔2017〕3号)及《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骨科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提升骨科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助力实现区域分开,我委组织制定了《国家骨科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和《国家骨科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骨科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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