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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8-10   发布人: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医保办发〔20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大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支持力度,规范村卫生室医保服务协议管理,推动更多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与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是实现医疗保障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与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医保参保管理服务等工作协同,不断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就医购药可及性。

       各地要按照“创造条件、优化流程、加强调度、应纳尽纳”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确保2024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保障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医保服务“村村通”,方便群众就近就医。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分析少数村卫生室尚未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原因,加强沟通协商,建立工作台账,做好分类指导。

       (一)已经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医保部门要完善与乡镇卫生院服务协议,通过乡镇卫生院结算其管理的村卫生室发生的医保费用。建设了省域统一的村卫生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地区,可以采取省级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总对总”的方式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正在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要加快乡村一体化工作进度,原则上2025年底前实现一体化管理。在此之前村卫生室与对应的乡镇卫生院可建立临时管理关系,通过乡镇卫生院录入并上传数据实现医保结算。

       (三)对于短期内暂不具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条件的地区。医保部门要落实定点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申请条件、优化申请流程,支持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卫生健康部门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组织该地区的村卫生室集中申请医保定点。各地要同步指导村卫生室完善信息化建设,争取相关部门支持,配齐必要的电脑、网络等设备,采取措施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三、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压实纳入定点管理的村卫生室主体责任,加强参保人员身份核验,严防欺诈骗保。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乡镇卫生院及单独纳入定点的村卫生室医保服务协议管理,优化医保费用审核结算流程,逐步实现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管理,加强履约核查,对发现的违约行为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医保行政部门应通过组织开展重点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及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辖区乡镇卫生院要对下属村卫生室规范诊疗、合理用药等进行监督指导,保障村卫生室规范运行。

       四、加强配套支持、鼓励提供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优化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政策,推动村卫生室常见病、多发病用药与乡镇卫生院衔接一致,鼓励村卫生室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药品。支持村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参保动员、上门巡诊、预防保健、慢性病管理、中医药诊疗服务等。在持续强化对村卫生室医疗卫生行为管理、确保医保基金没有被滥用风险的基础上,医保部门支持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医药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医保费用。村卫生室可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按照当地医保部门制定政策执行,药品和耗材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同时实行价格公示。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履行对村卫生室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职能,帮助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主责”原则,上下衔接、部门协同,有力推动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相关工作。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此项工作。省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牵头负责,并于2024年7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分别报送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2024年三、四季度最后1个工作日前将工作进展报送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对进展较慢的省份适时进行通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7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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