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8 发布人: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国卫办财务函〔2024〕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关于发布“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第二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9月10日—11月8日(工作日8:30—17:00)。
二、申报途径
在线申请(详见附件1)。
三、审批数量
依据“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本轮计划许可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17台,其中,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云南、西藏、青海、宁夏和新疆各1台,江苏和广东各2台。
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52台,其中,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湖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兵团各1台,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和陕西各2台,浙江和河南各3台。
四、有关要求
(一)请通知行政区域内有申报需求的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登录我委网站公开信息,按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服务指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须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评审标准》(见附件1、2、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网上申请。
(二)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时须书面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合法。我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核查。申报单位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配置许可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予许可并追究责任。
申报咨询电话:
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申报受理咨询)
联系电话:010-68791409
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申报政策咨询)
联系电话:010-68791650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和咨询
联系电话:13601265932
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服务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8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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