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8 发布人: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晋卫办医函〔2024〕95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省卫生健康委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疾控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师电子化信息管理,规范和优化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和《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程序,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合格人员(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信息修改流程
(一)办理范围
1999年以来在山西省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
(二)申请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附件1)2份,如同时修改助理医师资格信息和医师资格信息,需分别填写2份;
2.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承诺书(附件2)1份;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6.根据修改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份。
(1)医师资格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修改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必须与报名当年所持毕业证一致),其他信息不予修改。
修改医师资格证信息的,如申请人为中专学历或者大专学历,需提供助理医师资格证复印件1份或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的助理医师信息截图(加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
修改医师姓名、性别或身份证号的,需提供考试时所持身份证的复印件1份、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材料内容能够证明前后信息为同一人。户籍证明材料如有手写内容,应在手写处或修改处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否则将认定手写内容为无效。
修改学历、毕业学校、专业的,需提供报考时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只允许修改为报考时所持毕业证的学历、毕业学校、专业。
(2)录入错误。报考考点所属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出具录入错误证明材料原件(正式红头文件加盖公章);需修改项目的相应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毕业证、身份证等)。
(3)补录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供准考证或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等佐证材料,并在《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附件1)中的“修改为”栏内填写“补录信息”。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齐备的修改材料向考试报名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按照考试报名管理权限,在省直或市直单位考试报名的,直接向省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由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提出明确审核修改意见。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季度最后一周,由专人负责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人才中心。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修改正式公函1份(参考附件3,说明本批次医师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的人数、医师姓名等情况,提出本级是否同意提交审核修改信息的明确意见);
(2)《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补录修改)》(附件4)1份,并附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1份;
(3)另附所有涉及个人申请材料1套(原件由报考考点所属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验后返还申请人,复印件加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
3.省卫生健康委人才中心对材料进行复审,符合修改条件的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报送至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予以审核修改。
4.申请人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看修改结果。修改成功后,在县、市级单位考试报名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原《医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相应修改,并加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在省级单位考试报名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相应修改并加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不予换发新的《医师资格证书》。
二、通过认定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信息修改流程
(一)办理范围
在山西省经过“老人老办法”认定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
(二)申请材料
1.《“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审核表》(附件5)1份;
2.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承诺书(附件2)1份;
3.认定医师资格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4.有效身份证(认定时身份证和现使用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1份;
6.根据修改原因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份。
(1)修改医师姓名、性别或身份证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1份,材料内容能够证明前后信息为同一人。户籍证明材料如有手写内容,应在手写处或修改处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否则将认定手写内容为无效。身份证号关联年龄修改变化超过2年及以上的,需按照干部和档案管理权限,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函》(参考附件6)。
(2)修改执业级别和执业类别的,需提供原始《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查验)、复印件提交。
(3)修改专业、学历学位等信息的,需提供认定医师资格时间节点之前已经完成的国民教育学习证件、证明或提供《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等。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齐备的修改材料向原申请认定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按照认定管理权限,在省直或市直单位申请认定的,直接向省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由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提出明确审核修改意见。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季度最后一周,由专人负责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修改正式公函1份(参考附件3,说明本批次“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信息修改的人数、医师姓名等情况,提出本级是否同意提交审核修改信息的明确意见);
(2)《“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汇总表》(附件7)1份,并附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1份;
(3)另附所有涉及个人申请材料1套(加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电子扫描文本(PDF格式,文件命名方式为“XX市XX县XXX姓名”)。
3.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对材料进行复审,符合修改条件的,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予以审核修改;不符合修改条件的,退回市级进行补充完善。
4.信息修改完成后,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通知各市修改情况,市、县负责提醒申请人查看医师资格电子化信息修改结果。医师资格信息补正后,申请人在县、市级单位申请认定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原《医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相应修改,并加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在省级单位认定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相应修改并加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不予换发新的《医师资格证书》。
(四)其他说明
“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关系到老一辈医师的合法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凡发现材料、年龄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资格信息修改。对存在出生年月逻辑关系与认定资格不符的,应立即收缴医师资格证书,并进行倒查,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三、军队复转退及离休人员医师资格证书信息补录流程
(一)办理范围
在军队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山西省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后的医师。
(二)申请材料
1.《军队医师换领地方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属于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且当年报考时未使用身份证报名的人员,还应当提供报考时使用的身份证明);
3.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4.安置证明原件(2011年1月1日前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原件);
5.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
6.《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相关学历证书);
7.《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档案复印件1份(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评定表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业章);
8.《干部任免报告表》档案复印件1份(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报告表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
9.《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档案复印件1份(应当提供获得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时的审核表档案复印件,加盖档案复印专用章);
10.6个月内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白底照片1张。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齐备的修改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健康委人才中心(转业到省直单位的,直接报送)。
2.省卫生健康委人才中心对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补录条件的,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管理平台录入复核对象有关信息,扫描并上传提交材料。提交材料(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退回个人,留存复印件)归档保存。
4.军委机关卫生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电子复核。
5.申请人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看补录结果。
四、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流程
(一)办理范围
在山西省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在军队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山西省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后的医师。
(二)申请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8)1份;
2.《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复印件1份;
3.6个月内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白底照片1张;
4.补证书面申请书1份;
5.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齐备的补证材料向原申请认定或者考试报名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认定或者考试报名管理权限,在省直或市直单位申请认定或者考试报名的,直接向省级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提出明确审核意见。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季度最后一周,由专人负责统一报省卫生健康委人才中心。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补证正式公函1份(参考附件9,说明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医师姓名等情况,提出本级审核意见);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汇总表》(附件10)1份,并附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1份;
(3)另附所有涉及个人申请材料1套(加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电子扫描文本(PDF格式,文件命名方式为“XX市XX县XXX姓名”)。
3.省卫生健康委人才中心对材料进行复审,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省卫生健康委人才中心予以制证,随后分发至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以及认定资格或考试报名资格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当年认定或考试报名资格而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医师资格证书。
(二)在省直单位通过认定或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参考上述要求准备材料,直接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信息修改或补证申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集中接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直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材料。为服务办事群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定部门统一办理。
(三)根据《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医师电子化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函〔2024〕64号)文件要求,申请人在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成功后,请及时下载安装“医通办”手机移动端,建立个人执业档案,定期更新个人执业相关信息。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及补证相关工作的通知》(晋卫医函〔2017〕7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
2024年7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1: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
附件下载2: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承诺书
附件下载3: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息修改正式公函
附件下载4: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汇总表(补录修改)
附件下载5:“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审核表
附件下载6:关于XXX同志出生日期的认定函
附件下载7:“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汇总表
附件下载8: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附件下载9: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补证正式公函
附件下载10: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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