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批国家药品集采该如何报量


时间:2025-08-07   发布人:本站编辑    文章来源:健康报


8月6日,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工作正式启动。如何正确报量、精准报量,是医药机构在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关注的重点。为便于医药机构准确掌握此次报量的规则,当日,国家医保局邀请相关专家,对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规则进行解读。


哪些医药机构需要报量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信息科科长顾晓风介绍,此次集采报量工作于8月6日至8月25日开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需参加报量。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都要按照政策规定参加报量。


“我们也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到此次集采报量中来。”顾晓风说。


据了解,在报量方式方面,医药机构可使用已有账号登录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模块中完成填报。新参加集采或者忘记系统账号和密码的单位,可以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办理新增账号、查询账号和重置密码等业务。


规则优化后如何报量


此前,国家医保局介绍,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优化了报量的规则,将以往的医疗机构按药品通用名报量调整为医疗机构可以选择按具体厂牌报量。医疗机构对此积极欢迎,但也面临诸如按厂牌该如何报等疑惑。


顾晓风介绍,以往的化学药品集采是按照整个品种名称进行报量,不区分厂牌。此次集采,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不区分厂牌,按品种名称进行报量,也可细分到具体厂牌,按厂牌报量;可以部分品种按名称报量,部分品种按厂牌报量。可供选择的厂牌均是前期已完成信息填报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可填报的厂牌数量不受限制。


有医疗机构代表提出疑问:“如果报量的厂牌没有中选怎么办?”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主任郑颐表示,如果医疗机构填报的厂牌没有中选的话,相应报量就会由该省的主供企业负责供应,医疗机构同样要完成该主供企业的协议量。


顾晓风提示,各厂牌品种规格不一,如果医疗机构报量的厂牌中选,则需要完成协议量。因此在填报过程中,医疗机构要与“一品两规”等政策规定做好衔接,合理选择厂牌数量。


根据实际需求足量填报


集采报量,既是统计医药机构对采购品种的需求量,也是确定采购量的依据。报足量是开展带量采购的基石,也是以量换价的关键。


顾晓风说:“在报量工作中,公立医疗机构需要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填报。无论是按名称还是按厂牌报量,原则上各品种的总报量不得低于2023年和2024年两年平均采购量的80%。各品种2023年、2024年两年的平均采购量数据会导入系统,作为报量时的参考。如果遇到历史采购量数据缺失,或者数据有较大偏差的问题,请联系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核实历史量。核实后可以提交说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


此次报量规则优化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尊重临床特殊需求。顾晓风解释,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的品种),要力争达到历史平均采购量的100%甚至更高。但对于限适应证的品种,可以根据适应证使用量情况如实填报,允许在历史平均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对于因科室调整或过往临时性用药等原因,预期使用量可能明显降低的品种,也允许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需求适当减少报量。对于基本医保以外的医疗服务用药,如不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用药,可以不纳入报量范围。对于使用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品种,比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的品种,医疗机构可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


顾晓风提示,如果医药机构对于相关药品的报量低于近两年平均采购量的80%,均需在系统中提交书面说明,由医保部门进行审核,未被审核通过的要及时修正报量。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可按照所在地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以及相关的政策要求进行报量,定点零售药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选择有需要的品种进行报量,对其报量品种和报量数量不作要求。


对于部分医疗机构担忧集采中选药品无法满足临床用药的情况,郑颐表示,按照集采政策,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但并不等于仅使用中选药品。集采协议量要求是医院报量的60%~80%,如果供应的中选药品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对于协议量之外的剩余部分,允许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采购中选药品或非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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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  发布日期 2025-08-07 1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