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品质管理专业委员会
山西省医院协会医院品质管理专业委员会于2019年7月成立,覆盖我省9个地市92所医院的118位医院质量管理人员,高度凝聚了全省医院品质管理的力量,在实现现代化医院质量管理上主动探索,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流程化和法制化的质量管理。专委会在协会的坚强领导下,致力于推动山西省医院品质管理活动,积极适应现代化医院发展需求。探索符合省情的质量管理标准和评价方法,为广大医院管理者提供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平台。建立与国际国内医院先进管理经验接轨的桥梁,为医疗机构全面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样板,培养一批医院品质管理专家,为山西省乃至全国医疗机构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流程化、法制化贡献力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愿意以开放的姿态,坚持交流合作的理念,引领大家共同努力,为山西省医院质量管理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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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与我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强化行业自律,有效地开展行业管理与学术交流,发挥山西省医院协会医院品质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积极作用,保证专委会、各学组正常有序的开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山西省医院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协会职能与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在协会领导下,负责医院品质管理的学术交流研讨、技术咨询服务、标准(规范)制订等,致力推动本专业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三条 专委会由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专委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职担任三级医院院级领导职务,院长、副院长均可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也可以由在职担任二级医院主要领导职务或相关专业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学科带头人担任。 (二)有较高医院管理水平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在全省同类医院或同专业中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有团队精神。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工作特别需要的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牵头单位一般为常务理事及以上单位。 (六)主任委员不是单位法人代表的,牵头单位法人必须明确表态支持该专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委员由协会在会员单位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中遴选,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山西医院协会医院品质管理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申请表》(见附件),由专委会统一报协会批准。专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或曾担任医院院级或相关部门,专业科室负责人。 (二)从事医院管理或相关专业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类医院或同专业中有一定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经协会同意,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龄,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五)热心专委会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经协会秘书长主持专委会、分会全体委员表决产生,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有效,其结果书面报告协会。当选和换届后的专委会成员,由协会发文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委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具体业务工作由协会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管理。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业学组。成立专业学组由专委会成员向专委会提出申请,上报协会审批。设主任(组长)1人,副主任(副组长)2-5人,成员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两届。在专委会领导下开展有关活动并定期向专委会汇报工作。专业学组成立后两年不开展活动,经协会批准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专委会要按照协会的总体工作思路,根据工作计划积极主动有序高效的开展工作,独立或联合开展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 (一)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结合医院品质管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建议、意见,经协会批准后供各医疗机构参考。 (二)在协会的领导下,强化对本专业的准入管理,组织本专业操作流程和标准的评估工作,对本专业质量的持续改进提出建议,完善有关规范的编写。 (三)主动跟踪国内外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管理手段,开展学术活动、培训学习、参观交流、总结改进,着力本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贯彻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系列标准,推进各医疗机构的全面质量管理,协助协会实行相关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五)关注本专业领域各类人员的相关意见和合理诉求,借助协会的资源,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召开必要的工作会议,重要活动应邀请协会派员参加。 (七)经常关注协会有关活动,及时了解协会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动态。 (八)开展受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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