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
山西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以“弘扬医院文化、倡导人文精神、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科学发展”为宗旨,高擎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的大旗,交流学习医院管理及医院文化建设的最新理论成果,着眼于医院文化建设的理论探讨、实践探索、互学互鉴、亮点展示等内容,大力推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有效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山西省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协会的正确领导下,历届专委会和全体会员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文化建设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为全省各级各类医院文化建设交流搭建了一个有益的平台,极大地促进了全省各级医院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第三届专委会成立以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各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自信的重要论述,深入探索党建文化、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和医学人文精神紧密融合,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为提升我省医院文化建设水平做出了新的贡献。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山西省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将秉承优良传统,积极开展活动,团结全省医院文化建设工作者,坚定文化自信,助推创新发展,以高度的时代责任感,为建设健康中国、健康山西贡献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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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第一条 总则 一、山西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山西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是其领导下的省级医疗机构从事党务、宣传、文化建设工作及相关领域人员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和群众性行业组织。 二、本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山西省医院协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 三、本专业委员会遵守《山西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另定章程。 四、工作任务 (一)广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医院文化、党的建设、宣传思想、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相关部署和要求,有力推动山西医疗卫生事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为指引,积极探索医院党建文化的课题研究,坚持政治统领,推进文化兴院,以党建引领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秉承“弘扬医院文化、倡导人文精神、提升管理水平、促进科学发展”的宗旨,稳步推进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内涵建设,促进山西医院文化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和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四)结合医院发展战略,提炼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医院制度,寓文化建设于制度之中,规范员工行为,提高管理效能。构建协调有力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医院文化建设水平。 (五)探索新时代医院文化管理模式,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显著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六)探索新时代医院文化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路径,总结、交流和推广医院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与研究成果,组织开展有关医院文化建设的知识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构建新时代医院文化建设体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探索新时代医院文化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显著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八)开展医院文化建设专项调研,大力提高医院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水平。 本专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由每届理事会通过实施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落实。 五、本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详细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382号)。 第二条 服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医院文化相关政策,组织学习有关医院文化建设方面的政策文件。 二、协助医疗机构拟定有关医院文化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医院文化建设的工作任务。 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创新医院文化建设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探讨并实践本土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山西省医院文化建设工作模式,表彰先进个人、集体和优秀论著。 四、开展相关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组织评价学术成果,举办医院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探讨等征文活动。 五、举办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组织培训班、研究班、岗位培训和专题学术报告等活动。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编写、出版有关书刊、教材、管理指南,开展咨询服务。 七、积极主动地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医院文化建设的现状与建议。 八、建立和推动医院、患者、社会三者之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与相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协作。 第三条 会员 一、凡拥护协会章程和管理办法,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均可成为山西省医院协会会员,会员条件依总会章程办理。 二、根据“省医管会、分会一体”的原则,本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协会发展的会员为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在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中,均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会员会费缴纳到协会,会员证由其统一编号、填发。 四、委员会委员应是协会个人会员,委员所在单位应是本会单位会员; 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协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 组织设置和委员任期、换届 一、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组建委员会前,先由筹委委员、专家、协会领导等提名推荐,协商产生本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300人(可低于200人)。委员会任期五年,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常务委员会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一般不超过100人(可低于100人),其中1/3以上应在本会的所在地,便于研究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三、当选的委员、常务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分派的工作和召开的会议,如果连续两次本人不能参加会议,又不指派本单位同志参加,视为其委员、常务委员资格自动取消,由其他候选人增补。 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0-20人,秘书长1人,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要经协会审核,再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五、主任委员任期一届,确有工作需要者,经协会批准可再连任一届;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两届;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六、委员会届满,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更新比例,拟更换的主委、副主委名单等,推举出新委员会人选,并根据选举结果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协会批准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七、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低于1/3,不超过2/3。要注意积极选拔优秀青年管理骨干进入委员会。 八、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协会颁发聘书。卸任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或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贡献较大的常务委员、委员,也可聘为名誉委员。名誉职务任期一届,由协会发给聘书。 九、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专业委员会职责 1.审定本专业委员会的中短期发展方针、工作计划; 2.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3.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4.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5.制定或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二)常务委员会职责 1. 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定; 2. 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3.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情况; 4. 制定和修订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和有关管理制度; 5. 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计划,组织学术论坛,推广先进经验; 6. 组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7.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 决定办事机构组成和人选; 9. 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10. 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其它重大问题,并拟定解决方案。 (三)主任委员职责 1. 负责组织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制定分支机构年度发展规划; 3.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4. 负责监督和检查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5.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十、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学组。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秘书1人。专业组长应由委员会常务委员兼任。设立专业学组须报协会批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 一、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中协会划拔部分; 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 3.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 4.开展各种培训、学术活动的收入;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技术实体的收入(须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照章纳税); 6.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7.国内外热心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8.其它合法的收入。 二、遵照山西省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对外使用协会的统一发票,由其统一管理监督。在协会或挂靠单位的财务账户中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协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协会财务部门和上级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审批原则。主任委员对协会法人代表负责;协会法人代表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六、专业委员会的资产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七、专业委员会换届和更换主任委员之前,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八、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概况要定期向协会和常委会通报。 第六条 几点说明 一、本组织管理办法业经协会核准并于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组织管理办法和修改补充,需由常委会提出方案,报协会核准,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组织管理办法由本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西省医院协会 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 2019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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